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六巷二七號五樓法定代理人 林鍚瑞
被 告 甲○○○公司香山保養廠 設新竹市○○路○段四九二號法定代理人 蕭錦成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訴第五八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