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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三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原名莊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訴字第二三一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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