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0,附民,3,20010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九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九二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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