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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 告 子○○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己○○律師
被 告 丁○○
兼 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巳○○
兼 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辰○○
壬○○
被 告 卯○○
兼 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寅○○
癸○○
被 告 庚○○
兼 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辛○○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訴字第六五六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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