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 淑 敏
法 官 彭 淑 苑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秀 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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