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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九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送達代收人 洪美玲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被訴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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