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3,交附民,2,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交易字第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書略稱:緣被告乙○○對於原告甲○○過失傷害之犯罪行為,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五○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是認被告有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法益之侵權行為,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 淑 敏
法 官 彭 淑 苑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 記 官 陳 秀 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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