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文欽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黃美盈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