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3,易緝,5,2004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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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且經檢察官於準備程序時表示改以簡易程序審理,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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