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3,易緝,6,2004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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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六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件被告甲○○被訴遷出新竹市○○區○村里○鄰○○○○○街六十八號處所,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新竹後備司令部所發指定應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前往新竹縣五峰鄉山地後備第一連報到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涉犯修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罪嫌之犯行,因被告犯罪後之法律廢止其刑罰,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 銘 欽
法 官 高 敏 俐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永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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