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3,竹交簡,145,2004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交簡字第一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另有酒精濃度測試值單、測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份在卷可稽。

三、按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因一時失慮,致罹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應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 銘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馮 玉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酒類或...,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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