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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竹交簡字第六一二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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