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3,竹東簡,10,200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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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東簡字第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收受後方知為偽造之通用紙幣而仍行使,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偽造之JM909648VH號新台幣一千元紙幣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甲○○於不詳時間地點,自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智」之成年男子,取得號碼JM909648VH號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紙幣一張,收後方知該千元紙幣為偽造之通用紙幣,仍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午十一時五十五分許,持上開偽造之一千元紙幣,至位於新竹縣竹東鎮○○里○○路○段八六號二樓之滑鼠樂園網咖店,向店員徐信吉兌換十元硬幣十枚及百元鈔票九張得手。

旋經徐信吉發覺該紙幣係偽造,而報警查獲。

二、證據:(一)被告警詢中自陳:上開號碼JM909648VH號之千元紙幣一張,係於不詳時間地點,向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智」之成年男子取得。

(二)扣案之紙幣經送臺灣銀行竹北分行鑑定結果,確屬偽造而遭該銀行沒入,有該銀行出具之截留偽造變造仿造新台幣券幣通報單一紙附卷可稽,(三)證人徐信吉於警訊中之證詞。

(四)被告於偵查中,改口辯稱:上開千元紙幣,是在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某家通訊行的牆上撕下取得,當時千元紙幣是用塑膠袋裝著,自牆上撕下時,店內沒有人看見,並不知道該千元紙幣是偽造的云云,然查,扣案之偽造紙幣正面防偽線上,有明顯刮痕瑕疵,此有偽造紙幣彩色照片附卷可佐,且證人徐信吉以目視即可辨識該千元紙幣為偽造,足認上開偽造紙幣尚非難以辨識,再者,若果被告不知該紙幣係偽造,何以其在警訊及偵查中所述情節前後不一,顯有掩飾犯行之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前段、第二百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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