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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一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0八號))後,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下午五時
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汪銘欽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戊○○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戊○○明知丙○○(另行審結)於新竹市○○路四七號六樓之二經營之「林仙兒格格護膚坊」並未實際經營指(油)壓按摩或媒介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營利之行為,而係以佯稱提供全套性交易(即由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之詐術詐騙男客交付全套性交易費用,並以強暴、脅迫手段剝奪男客行動自由恐嚇男客交付財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間起受僱於丙○○,與丙○○、丁○○、乙○○、己○○、庚○○、甲○○(丁○○、乙○○、己○○、庚○○部分亦另行審結,甲○○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0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及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女子數人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恐嚇取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丙○○在報紙刊登「專櫃、空姐0000000000」廣告,或推由乙○○、己○○及甲○○等人,將印有女子名稱、電話號碼或「林仙兒複合式美容美體世界」小廣告紙,散發張貼在停放於新竹市市區道路旁之車輛玻璃窗上,以招攬不特定男客依照電話電洽至護膚坊詢問,再由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於電話中與來電之男客佯稱來店只要付新台幣(下同)數千元不等即可提供全套性服務等情,待誘惑男客同意前往消費後,即與男客約在前開護膚店附近之林森路中興百貨旁、中華電信、吉野家速食店門口、台灣銀行前等處,再推由己○○或甲○○等人前往帶客,嗣以防範警員偽裝男客為由檢查男客之證件,並要求男客將所攜帶行動電話交付保管。
而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及附表二編號一至二陳文全、邱信諺、王俊傑、鄧偉誌、林坤和、江文洲等男客依上開方式進入該護膚坊內之包廂後,均不知有詐,因之陷於錯誤,乃分別交付數千元不等之全套性交易費用,而先後由戊○○或庚○○、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充當服務小姐收取後,再假裝為陳文全等人按摩背部或撫摸生殖器數分鐘後藉詞離去,旋即由丁○○、乙○○、己○○、甲○○及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數人分工輪番入內向陳文全等人推銷與小姐為性交行為之會員卡,而要求交出數萬元不等之會款,如有不從無意願或欲離去時,丁○○等人即以二、三人之勢,作勢出拳毆打或以兇惡之口氣恫嚇陳文全等人「不拿出錢的話,別想走」、三字經等語,連續先後多次恐嚇陳文全等人交出身上財物,包括現金、金融卡,使陳文全等人被迫無法離開護膚坊,而被剝奪行動自由,且因心生恐懼,故而分別交出現金、金融卡及信用卡,並說出現金、金融卡之密碼,乙○○等人便持該現金、金融卡及信用卡至該護膚坊附近之自動提款機提領或預借現金或刷卡消費,得手後再將現金、金融卡及信用卡交還予陳文全等人,最後再拿出客戶資料或消費確認單強迫陳文全等人填寫資本資料及簽名後,始讓陳文全等人自行離去。
戊○○因之可獲分得詐騙全套性交易費用及恐嚇取得款項總額三成之不法利益,而恃此不法所得維生,以之為常業。
嗣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晚上十一時二十五分許,經警搜索當場查獲戊○○及庚○○、丁○○、乙○○、己○○、甲○○,並扣得丙○○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四、附記事項:
被告願支付捐贈新台幣伍萬元予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附設私立藍天家園,並已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完成支付捐贈(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正本一紙在卷)。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鄭 敏 郎
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鄭 敏 郎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被害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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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年月│新竹市林│陳文全│被害人依色情小廣告上之電話聯│
│ 己○○│6日晚上│森路四十│ │絡該護膚坊,經電詢服務性質及│
│ │丁○○│時許 │七號六樓│ │收費後,被害人即前往新竹市林│
│ │ │ │之林仙兒│ │森路中興百貨旁中華電信前等候│
│ │ │ │護膚坊 │ │,待甲○○將其帶至護膚坊之包│
│ │ │ │ │ │廂內,先由佯稱之服務小姐假意│
│ │ │ │ │ │按摩後,便由甲○○、己○○、│
│ │ │ │ │ │丁○○等人恐嚇交出軍人識別證│
│ │ │ │ │ │及手機,迨被害人於隔天相約到│
│ │ │ │ │ │護膚坊見面,交出現金一萬元,│
│ │ │ │ │ │始交還軍人識別證及手機。 │
├──┼───┼────┼────┼───┼──────────────┤
│二 │甲○○│年月│新竹市林│邱信諺│被害人依色情小廣告上之電話聯│
│ │乙○○│9日時│森路四十│ │絡該護膚坊,經電詢服務性質及│
│ │ │許 │七號六樓│ │收費後,被害人即前往新竹市林│
│ │ │ │之林仙兒│ │森路中華電信門口等候,由古琨│
│ │ │ │護膚坊 │ │彰將其帶至該護膚坊,先由佯稱│
│ │ │ │ │ │之服務小姐假意按摩後,便由李│
│ │ │ │ │ │祖杰搜刮皮包內之身分證,並由│
│ │ │ │ │ │甲○○陪同返家取提款卡未果,│
│ │ │ │ │ │被害人趁隙逃離。 │
├──┼───┼────┼────┼───┼──────────────┤
│三 │甲○○│年月│新竹市林│王俊傑│被害人依色情小廣告上之電話聯│
│ │己○○│日時│森路四十│ │絡該護膚坊,經電詢服務性質及│
│ │不詳姓│分許 │七號六樓│ │收費後,被害人即前往新竹市林│
│ │名男子│ │之林仙兒│ │森路吉野家速食店等候,由黃峻│
│ │ │ │護膚坊 │ │頡將其帶至該護膚坊,先由佯稱│
│ │ │ │ │ │之服務小姐假意按摩後,便由古│
│ │ │ │ │ │琨彰及另一不詳姓名男子恐嚇交│
│ │ │ │ │ │出現金二千元,始讓其離去。 │
├──┼───┼────┼────┼───┼──────────────┤
│四 │甲○○│年月│新竹市林│鄧偉誌│被害人閱覽報紙上之分類廣告後│
│ │ │日時│森路四十│ │,以電話聯絡護膚坊經電詢服務│
│ │ │許 │七號六樓│ │性質及收費後,被害人即前往新│
│ │ │ │之林仙兒│ │竹市○○路台灣銀行前等候,由│
│ │ │ │護膚坊 │ │甲○○將其帶至該護膚坊,先由│
│ │ │ │ │ │佯稱之服務小姐假意按摩後,便│
│ │ │ │ │ │由甲○○恐嚇其並帶往附近不知│
│ │ │ │ │ │名銀樓,假消費刷卡二萬三千五│
│ │ │ │ │ │百元,始讓其離去。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被害事實 │
├──┼────┼────┼───┼──────────────────┤
│一 │年月│新竹市林│林坤和│遭騙取現金新台幣(下同)二萬九千元辦│
│ │4日時│森路四十│ │理不實之性交易會員卡。 │
│ │分許 │七號六樓│ │ │
│ │ │(林仙兒│ │ │
│ │ │護膚坊)│ │ │
├──┼────┼────┼───┼──────────────────┤
│二 │年月│新竹市林│江文洲│遭搜刮其所有信用卡並被持以預借現金二│
│ │9日4時│森路四十│ │萬四千元。 │
│ │許 │七號六樓│ │ │
│ │ │(林仙兒│ │ │
│ │ │護膚坊)│ │ │
└──┴────┴────┴───┴──────────────────┘
附表三:
┌──┬─────────┬───┐
│編號│扣押物 │數量 │
├──┼─────────┼───┤
│一 │刷卡機 │1台 │
├──┼─────────┼───┤
│二 │小廣告 │1000張│
├──┼─────────┼───┤
│三 │消費抵用券 │70張 │
├──┼─────────┼───┤
│四 │消費特價券 │177張 │
├──┼─────────┼───┤
│五 │客戶資料表 │7張 │
├──┼─────────┼───┤
│六 │鐵門鎖匙 │1支 │
├──┼─────────┼───┤
│七 │員工打卡卡片 │11張 │
├──┼─────────┼───┤
│八 │監視器鏡頭 │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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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電視機 │1台 │
├──┼─────────┼───┤
│十 │畫面分割器 │1台 │
├──┼─────────┼───┤
│十一│客戶消費明細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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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散發廣告路線統計表│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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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會議紀錄簿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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