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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男 二十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一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0八號)後,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五
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汪銘欽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戊○○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及折疊刀壹支、小廣告紙叁佰伍拾伍張、空白會員卡貳佰貳拾陸張、帳冊壹本、監視器伍具、監視器螢幕叁台,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戊○○明知庚○○(另行審結)於新竹市○○路四七號六樓之二經營之「林仙兒格格護膚坊」並未實際經營指(油)壓按摩或媒介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營利之行為,而係以佯稱提供全套性交易(即由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之詐術詐騙男客交付全套性交易費用,並以強暴、脅迫手段剝奪男客行動自由恐嚇男客交付財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間起受僱於庚○○,與庚○○、辛○○、壬○○、子○○、丙○○、癸○○(辛○○、子○○部分另行審結,壬○○部分業據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二年確定,黃俊頡部分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丙○○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0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及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女子數人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恐嚇取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概括犯意聯絡,並與庚○○、辛○○、丙○○、癸○○及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數人共同基於圖利媒介女子與他人猥褻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庚○○在報紙刊登「專櫃、空姐0000000000」廣告,或推由戊○○及癸○○、辛○○、丙○○等人,將印有女子名稱、電話號碼或「林仙兒複合式美容美體世界」小廣告紙,散發張貼在停放於新竹市市區道路旁之車輛玻璃窗上,以招攬不特定男客依照電話電洽至護膚坊詢問,再由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於電話中與來電之男客佯稱來店只要付新台幣(下同)數千元不等即可提供全套性服務等情,待誘惑男客同意前往消費後,即與男客約在前開護膚店附近之林森路中興百貨旁、中華電信、吉野家速食店門口、台灣銀行前等處,再推由癸○○或丙○○等人前往帶客,嗣以防範警員偽裝男客為由檢查男客之證件,並要求男客將所攜帶行動電話交付保管。
而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及附表二編號一至二陳文全、邱信諺、王俊傑、鄧偉誌、林坤和、江文洲等男客依上開方式進入該護膚坊內之包廂後,均不知有詐,因之陷於錯誤,乃分別交付數千元不等之全套性交易費用,而先後由壬○○或子○○、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充當服務小姐收取後,再假裝為陳文全等人按摩背部或撫摸生殖器數分鐘後藉詞離去,旋即由戊○○及癸○○、辛○○、丙○○、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數人分工輪番入內向陳文全等人推銷與小姐為性交行為之會員卡,而要求交出數萬元不等之會款,如有不從無意願或欲離去時,戊○○及癸○○、辛○○、丙○○、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數人等人即以二、三人之勢,作勢出拳毆打或以兇惡之口氣恫嚇陳文全等人「不拿出錢的話,別想走」、三字經等語,連續先後多次恐嚇陳文全等人交出身上財物,包括現金、金融卡、信用卡,使陳文全等人被迫無法離開護膚坊,而被剝奪行動自由,且因心生恐懼,故而分別交出現金、金融卡及信用卡,並說出現金、金融卡之密碼,戊○○等人便持該現金、金融卡及信用卡至該護膚坊附近之自動提款機提領或預借現金或刷卡消費,得手後再將現金、金融卡及信用卡交還予陳文全等人,最後再拿出客戶資料或消費確認單強迫陳文全等人填寫資本資料及簽名後,始讓陳文全等人自行離去。
戊○○因之可獲詐騙全套性交易費用及恐嚇取得款項分配之不法利益,均恃此不法所得維生,以之為常業。
嗣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晚上十一時二十五分許,經警搜索當場查獲戊○○及癸○○、壬○○、子○○、辛○○、丙○○,並扣得庚○○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戊○○承前同一常業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亦明知綽號「大頭」之年籍姓名不詳成年男子所經營位在新竹市○區○○路二五號三樓之無名護膚坊亦未實際經營指(油)壓按摩或媒介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營利之行為,而係以佯稱提供全套性交易(即由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之詐術詐騙男客交付全套性交易費用,並以強暴、脅迫手段剝奪男客行動自由恐嚇男客交付財物,竟自九十一年一月間起,另與癸○○、丙○○、子○○、丑○○、乙○○、甲○○、丁○○(丑○○、乙○○均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均緩刑四年確定;
丁○○亦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確定;
甲○○則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綽號「阿誠」、「小龍」等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共同受僱於「大頭」成年男子,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與癸○○、丙○○、子○○、丑○○、乙○○、甲○○、丁○○及綽號「阿誠」、「小龍」、「大頭」等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恐嚇取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綽號「大頭」成年男子在報紙刊登「個人外出、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個人外出、Z000000000/0000000」)之分類廣告,或推由戊○○與癸○○、丙○○、丑○○、乙○○、甲○○、丁○○(下稱戊○○等人),將印有女子名稱及電話號碼之小廣告紙,張貼在停放於新竹市市區道路旁之車輛玻璃窗上,以招攬不特定男客依照上開電話電洽至護膚坊詢問,再由子○○於電話中與來電之男客佯稱來店只要付數千元不等即可提供全套性服務等情,待誘惑男客同意前往消費後,即與男客約在上開護膚店附近之金石堂書店門口、全虹通訊公司門口及新竹火車站等處,再推由戊○○等人前往帶客之方式,或由戊○○等人在上開金石堂書店或新竹市火車站附近,以現場招攬男客之方式,帶領或強押男客至護膚坊,嗣以防範警員偽裝男客為由檢查男客之證件,並要求男客將所攜帶行動電話交付保管。
而如附表一編號五至十六及附表二編號三至七雲興漢等男客依上開方式進入該護膚坊內之包廂後,均不知有詐,因之陷於錯誤,乃分別交付數千元不等之全套性交易費用,而由子○○充當服務小姐收取後,再假裝為雲興漢等男客按摩背部約十數分鐘後藉詞離去,旋即由戊○○等人分工輪番入內向男客推銷與小姐為性交行為之會員卡,而要求交出數萬元不等之會款,如有不從無意願或欲離去時,戊○○等人即以二、三人之勢,作勢出拳毆打或以兇惡之口氣恫嚇男客「不拿出錢的話,別想走」、三字經等語,恐嚇男客交出身上財物,包括現金、金融卡、信用卡,使雲興漢等人被迫無法離開護膚坊,而被剝奪行動自由,且因心生恐懼,故而分別交出現金、金融卡及信用卡,並說出提款或預借現金之密碼。
戊○○等人便持該金融卡及信用卡至該護膚坊附近之自動提款機提領或預借現金,得手後再將金融卡及信用卡交還予男客,最後再拿出客戶資料或消費確認單強迫雲興漢等人填寫資本資料及簽名後,始讓雲興漢等人離去。
而戊○○等人得手後,則將所得款項悉數交給綽號「大頭」成年男子,再由綽號「大頭」成年男子將該詐騙全套性交易費用及恐嚇取得款項之不法利益分配予戊○○等人,戊○○即恃此不法所得維生,以之為常業。
嗣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接獲附表一編號十三楊仕文報案,乃於同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與中正路口循線查獲古琨璋(嗣經檢察官諭知具保);
復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晚上十時許,經新竹市警察局刑警隊持搜索票搜索上開護膚坊,並當場查獲古琨璋、丑○○、乙○○及丁○○,並扣得綽號「大頭」成年男子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折疊刀一支(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小廣告紙三百五十五張、空白會員卡二百二十六張、帳冊一本、監視器五具及監視器螢幕三台等物。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鄭 敏 郎
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鄭 敏 郎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被害事實 │
├──┼───┼────┼────┼───┼──────────────┤
│一 │丙○○│年月│新竹市林│陳文全│被害人依色情小廣告上之電話聯│
│ │癸○○│6日晚上│森路四十│ │絡該護膚坊,經電詢服務性質及│
│ │辛○○│時許 │七號六樓│ │收費後,被害人即前往新竹市林│
│ │ │ │之林仙兒│ │森路中興百貨旁中華電信前等候│
│ │ │ │護膚坊 │ │,待丙○○將其帶至護膚坊之包│
│ │ │ │ │ │廂內,先由佯稱之服務小姐假意│
│ │ │ │ │ │按摩後,便由丙○○、癸○○、│
│ │ │ │ │ │辛○○等人恐嚇交出軍人識別證│
│ │ │ │ │ │及手機,迨被害人於隔天相約到│
│ │ │ │ │ │護膚坊見面,交出現金一萬元,│
│ │ │ │ │ │始交還軍人識別證及手機。 │
├──┼───┼────┼────┼───┼──────────────┤
│二 │丙○○│年月│新竹市林│邱信諺│被害人依色情小廣告上之電話聯│
│ │戊○○│9日時│森路四十│ │絡該護膚坊,經電詢服務性質及│
│ │ │許 │七號六樓│ │收費後,被害人即前往新竹市林│
│ │ │ │之林仙兒│ │森路中華電信門口等候,由古琨│
│ │ │ │護膚坊 │ │彰將其帶至該護膚坊,先由佯稱│
│ │ │ │ │ │之服務小姐假意按摩後,便由李│
│ │ │ │ │ │祖杰搜刮皮包內之身分證,並由│
│ │ │ │ │ │丙○○陪同返家取提款卡未果,│
│ │ │ │ │ │被害人趁隙逃離。 │
├──┼───┼────┼────┼───┼──────────────┤
│三 │丙○○│年月│新竹市林│王俊傑│被害人依色情小廣告上之電話聯│
│ │癸○○│日時│森路四十│ │絡該護膚坊,經電詢服務性質及│
│ │及不詳│分許 │七號六樓│ │收費後,被害人即前往新竹市林│
│ │姓名男│ │之林仙兒│ │森路吉野家速食店等候,由黃峻│
│ │子 │ │護膚坊 │ │頡將其帶至該護膚坊,先由佯稱│
│ │ │ │ │ │之服務小姐假意按摩後,便由古│
│ │ │ │ │ │琨彰及另一不詳姓名男子恐嚇交│
│ │ │ │ │ │出現金二千元,始讓其離去。 │
├──┼───┼────┼────┼───┼──────────────┤
│四 │丙○○│年月│新竹市林│鄧偉誌│被害人閱覽報紙上之分類廣告後│
│ │ │日時│森路四十│ │,以電話聯絡護膚坊經電詢服務│
│ │ │許 │七號六樓│ │性質及收費後,被害人即前往新│
│ │ │ │之林仙兒│ │竹市○○路台灣銀行前等候,由│
│ │ │ │護膚坊 │ │丙○○將其帶至該護膚坊,先由│
│ │ │ │ │ │佯稱之服務小姐假意按摩後,便│
│ │ │ │ │ │由丙○○恐嚇其並帶往附近不知│
│ │ │ │ │ │名銀樓,假消費刷卡二萬三千五│
│ │ │ │ │ │百元,始讓其離去。 │
├──┼───┼────┼────┼───┼──────────────┤
│五 │丙○○│年1月│無名護膚│雲興漢│被害人閱覽報紙上之分類廣告後│
│ │戊○○│日7時│坊 │ │,以電話聯絡護膚坊經電詢服務│
│ │及四名│分許 │ │ │性質及收費後,被害人即前往新│
│ │不詳姓│ │ │ │竹市○○路太平洋百貨公司前等│
│ │名男子│ │ │ │候,由不詳姓名男子帶其至該護│
│ │ │ │ │ │膚坊,先由佯稱之服務小姐假意│
│ │ │ │ │ │按摩後,便由丙○○、戊○○及│
│ │ │ │ │ │四名不詳姓名男子恐嚇其交出現│
│ │ │ │ │ │金九千元,及以台新銀行信用卡│
│ │ │ │ │ │預借現金未果,始讓其離去。 │
├──┼───┼────┼────┼───┼──────────────┤
│六 │丙○○│年1月│無名護膚│王文相│被害人依色情小廣告上之電話聯│
│ │及三名│日下午│坊 │ │絡該護膚坊,經電詢服務性質及│
│ │不詳姓│時分│ │ │收費後,被害人即開車前往該址│
│ │名男子│許 │ │ │,先由佯稱之服務小姐假意按摩│
│ │ │ │ │ │後,便由丙○○及另三名不詳姓│
│ │ │ │ │ │名男子恐嚇其交出提款卡及密碼│
│ │ │ │ │ │,被提領九千元後,於同日十六│
│ │ │ │ │ │時三十分許,始讓其離開,共剝│
│ │ │ │ │ │奪被害人之自由達一小時。 │
├──┼───┼────┼────┼───┼──────────────┤
│七 │丙○○│年1月│無名護膚│詹益富│被害人依色情小廣告上之電話聯│
│ │癸○○│日1時│坊 │ │絡該護膚坊,經電詢服務性質及│
│ │及二名│許 │ │ │收費後,被害人即前往新竹市民│
│ │不詳姓│ │ │ │族路太平洋百貨公司前等候,待│
│ │名男子│ │ │ │癸○○將其帶往該護膚坊,先由│
│ │ │ │ │ │佯稱之服務小姐假意按摩後,便│
│ │ │ │ │ │由丙○○、癸○○及另二名不詳│
│ │ │ │ │ │姓名男子恐嚇其交出提款卡及萬│
│ │ │ │ │ │泰銀行救急卡,被提領一千元及│
│ │ │ │ │ │預借現金三萬元,至同日四時始│
│ │ │ │ │ │讓其離去,共剝奪被害人之自由│
│ │ │ │ │ │達三小時。 │
├──┼───┼────┼────┼───┼──────────────┤
│八 │乙○○│年1月│新竹市民│潘建宏│由丑○○以不明物體抵住被害人│
│ │丑○○│日晚上│族路之金│ │背部之方式,強邀其進入無名護│
│ │ │6時許 │石堂書局│ │膚坊之包廂內,並由乙○○進入│
│ │ │ │門口及無│ │包廂內,恐嚇其將皮夾內之三千│
│ │ │ │名護膚坊│ │元現金交出,時至同日晚上八時│
│ │ │ │ │ │餘,始讓被害人離去,期間共剝│
│ │ │ │ │ │奪潘建宏之行動自由達二小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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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丙○○│年1月│無名護膚│鄭玉炲│被害人依色情小廣告上之電話聯│
│ │癸○○│日時│坊 │ │絡該護膚坊,經電詢服務性質及│
│ │戊○○│許 │ │ │收費後,被害人即前往新竹市民│
│ │ │ │ │ │族路二十五號樓下等待,待黃峻│
│ │ │ │ │ │頡將其帶往護膚坊,先由佯稱之│
│ │ │ │ │ │服務小姐假意按摩後,便由古琨│
│ │ │ │ │ │彰及戊○○恐嚇其交出提款卡及│
│ │ │ │ │ │密碼,被提領六萬八千元,至同│
│ │ │ │ │ │日十八時許始讓其離去,共剝奪│
│ │ │ │ │ │被害人之自由達一小時。 │
├──┼───┼────┼────┼───┼──────────────┤
│十 │丙○○│年1月│無名護膚│陳新岳│被害人依色情小廣告上之電話聯│
│ │癸○○│日時│坊 │ │絡該護膚坊,經電詢服務性質及│
│ │ │許 │ │ │收費後,被害人即前往新竹市民│
│ │ │ │ │ │族路金燕飯店前等候,待丙○○│
│ │ │ │ │ │將其帶往護膚坊,先由佯稱之服│
│ │ │ │ │ │務小姐假意按摩後,便由癸○○│
│ │ │ │ │ │恐嚇其交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金│
│ │ │ │ │ │融卡及密碼,被提領十四萬元,│
│ │ │ │ │ │始讓其離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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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丙○○│年1月│新竹市火│吳文期│由丙○○以不明物體抵住被害人│
│ │戊○○│日下午│車站附近│ │背部之方式,強邀其進入無名護│
│ │ │4時分│之金石堂│ │膚坊之包廂內,並由丙○○及李│
│ │ │許 │書局門口│ │祖杰(尚未起訴)共同恐嚇其交│
│ │ │ │及無名護│ │出現金六萬七千元、第一商業銀│
│ │ │ │膚坊 │ │行金融卡及密碼,並以該融卡提│
│ │ │ │ │ │領現金九千元後,返還該金融卡│
│ │ │ │ │ │,時至八時十分許,始讓其離去│
│ │ │ │ │ │,期間共剝奪吳文期之行動自由│
│ │ │ │ │ │達三小時。 │
├──┼───┼────┼────┼───┼──────────────┤
│十二│丙○○│年2月│無名護膚│李世佳│被害人閱覽報紙上之分類廣告後│
│ │戊○○│4日2時│坊 │ │,以電話聯絡該護膚坊經電詢服│
│ │及四名│許 │ │ │務性質及收費後,被害人即前往│
│ │不詳姓│ │ │ │新竹市○○路太平洋百貨公司前│
│ │名男子│ │ │ │等候,待不詳姓名之男子將其帶│
│ │ │ │ │ │往該護膚坊,先由佯稱之服務小│
│ │ │ │ │ │姐假意按摩後,便由丙○○、李│
│ │ │ │ │ │祖杰及另四名不詳姓名男子恐嚇│
│ │ │ │ │ │其交出身分證、印章、提款卡及│
│ │ │ │ │ │密碼,至同日五時許,始讓其離│
│ │ │ │ │ │去,共剝奪被害人之自由達三小│
│ │ │ │ │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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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丙○○│年2月│無名護膚│楊仕文│被害人閱讀報紙上之分類廣告後│
│ │戊○○│4日上午│坊 │ │,即以電話聯絡護膚坊經詢問服│
│ │及二名│9時許 │ │ │務性質後,其於該日上午九時許│
│ │不詳姓│ │ │ │,前往新竹市火車站附近之全虹│
│ │名男子│ │ │ │通訊公司等候,待丙○○將其帶│
│ │ │ │ │ │至無名護膚坊之包廂內後,古琨│
│ │ │ │ │ │彰、戊○○及另二名不詳姓名之│
│ │ │ │ │ │男子便恐嚇其交出現金三千元、│
│ │ │ │ │ │亞太商業銀行之金融卡、世華商│
│ │ │ │ │ │業銀行之信用卡及密碼,並以亞│
│ │ │ │ │ │太商業銀行金融卡提領現金二萬│
│ │ │ │ │ │元及以世華銀行信用卡預借現金│
│ │ │ │ │ │九千元後,返還該金融卡及信用│
│ │ │ │ │ │卡,期間楊仕文欲離開,惟遭古│
│ │ │ │ │ │琨彰等四人強迫留在包廂內,迨│
│ │ │ │ │ │至同日十二時二十分始離去,共│
│ │ │ │ │ │剝奪楊仕文自由達三小時二十分│
│ │ │ │ │ │。 │
├──┼───┼────┼────┼───┼──────────────┤
│十四│乙○○│年2月│無名護膚│許文榮│被害人閱覽報紙上之分類廣告後│
│ │甲○○│日晚上│坊 │ │,以電話聯絡護膚坊經電詢服務│
│ │丙○○│時分│ │ │性質及收費後,許文榮即該日晚│
│ │丁○○│許 │ │ │上十一時三十分許,前往新竹市│
│ │丑○○│ │ │ │火車站附近之金石堂書局門口等│
│ │戊○○│ │ │ │候,待一名不詳姓名之男子將許│
│ │及一名│ │ │ │文榮帶至該護膚坊之包廂後,先│
│ │不詳姓 │ │ │由佯稱之服務小姐假意按摩後,│
│ │名男子│ │ │ │便由乙○○、甲○○、丙○○、│
│ │ │ │ │ │丁○○、丑○○、戊○○恐嚇許│
│ │ │ │ │ │文榮交出現金一萬五千元、郵局│
│ │ │ │ │ │提款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金│
│ │ │ │ │ │融卡及密碼及以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行金融卡提領現金五萬元後,返│
│ │ │ │ │ │還該金融卡,期間許文榮欲離開│
│ │ │ │ │ │,惟遭乙○○等人強迫留在包廂│
│ │ │ │ │ │內,迨至翌日即十一日凌晨二時│
│ │ │ │ │ │三十分許,始由乙○○及甲○○│
│ │ │ │ │ │將許文榮載往附近之國際賓館,│
│ │ │ │ │ │許文榮見機即自行離去,共剝奪│
│ │ │ │ │ │許文榮自由達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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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乙○○│年2月│無名護膚│陳正男│在新竹市火車站附近之金石堂書│
│ │丑○○│日晚上│坊 │ │店門口,由乙○○強邀被害人進│
│ │丙○○│8時分│ │ │入該護膚坊消費之方式下,將陳│
│ │丁○○│許 │ │ │正男帶進該護膚坊之包廂內,並│
│ │甲○○│ │ │ │由佯稱之服務小姐虛以按摩後,│
│ │戊○○│ │ │ │便由乙○○、丑○○、戊○○及│
│ │及綽號│ │ │ │綽號阿誠之男子分別以言詞恐嚇│
│ │阿誠男│ │ │ │,而丙○○、丁○○、甲○○在│
│ │子 │ │ │ │旁作勢要打被害人,恐嚇陳正男│
│ │ │ │ │ │交出現金四千元、中國信託商業│
│ │ │ │ │ │銀行之金融卡及密碼,並以該金│
│ │ │ │ │ │融卡提領現金五千元後返還該融│
│ │ │ │ │ │卡,迨至翌日即二十二日凌晨一│
│ │ │ │ │ │時許,始讓其離開,共剝奪陳正│
│ │ │ │ │ │男自由達四小時三十分。 │
├──┼───┼────┼────┼───┼──────────────┤
│十六│丁○○│年2月│無名護膚│鄧進德│被害人閱覽報紙上之分類廣告後│
│ │甲○○│日凌晨│坊 │ │,以電話聯絡護膚坊經電詢服務│
│ │戊○○│一時許 │ │ │性質後,被害人即於該日凌晨一│
│ │及綽號│ │ │ │時許,前往新竹市火車站等候,│
│ │阿誠男│ │ │ │待丁○○將其帶至該護膚坊之包│
│ │子 │ │ │ │廂後,先由佯稱之服務小姐假意│
│ │ │ │ │ │按摩後,便由甲○○、戊○○及│
│ │ │ │ │ │綽號阿誠之男子等人,恐嚇其交│
│ │ │ │ │ │出現金一萬零九百五十元後,迨│
│ │ │ │ │ │至同日早上七時許,始讓其離去│
│ │ │ │ │ │,共剝奪鄧進德自由達六小時。│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被害事實 │
├──┼────┼────┼───┼──────────────────┤
│一 │年月│新竹市林│林坤和│遭騙取現金新台幣(下同)二萬九千元辦│
│ │4日時│森路四十│ │理不實之性交易會員卡。 │
│ │分許 │七號六樓│ │ │
│ │ │(林仙兒│ │ │
│ │ │護膚坊)│ │ │
├──┼────┼────┼───┼──────────────────┤
│二 │年月│新竹市林│江文洲│遭搜刮其所有信用卡並被持以預借現金二│
│ │9日4時│森路四十│ │萬四千元。 │
│ │許 │七號六樓│ │ │
│ │ │(林仙兒│ │ │
│ │ │護膚坊)│ │ │
├──┼────┼────┼───┼──────────────────┤
│三 │年1月│新竹市民│謝雲龍│遭詐騙交付性交易保證金一萬五千元 │
│ │日時│族路二十│ │ │
│ │許 │五號三樓│ │ │
│ │ │之無名護│ │ │
│ │ │膚店 │ │ │
├──┼────┼────┼───┼──────────────────┤
│四 │年1月│新竹市民│吳穎朋│遭搜刮提款卡數張並被提領六萬四千元 │
│ │日時│族路二十│ │ │
│ │許 │五號三樓│ │ │
│ │ │之無名護│ │ │
│ │ │膚店 │ │ │
├──┼────┼────┼───┼──────────────────┤
│五 │年2月│新竹市民│簡啟洲│遭脅方交出現金四千元、手機乙支及提款│
│ │1日時│族路二十│ │卡、金融卡各乙張。 │
│ │許 │五號三樓│ │ │
│ │ │之無名護│ │ │
│ │ │膚店 │ │ │
├──┼────┼────┼───┼──────────────────┤
│六 │年2月│新竹市民│郭文池│遭詐騙交付性交易保證金二萬元 │
│ │日時│族路二十│ │ │
│ │許 │五號三樓│ │ │
│ │ │之無名護│ │ │
│ │ │膚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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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年6月│新竹市民│詹源銘│遭脅迫簽下五萬五千三百元之信用卡簽帳│
│ │日時│族路二十│ │單。 │
│ │許 │五號三樓│ │ │
│ │ │之無名護│ │ │
│ │ │膚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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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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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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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刷卡機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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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小廣告 │1000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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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消費抵用券 │7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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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消費特價券 │17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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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客戶資料表 │7張 │
├──┼─────────┼───┤
│六 │鐵門鎖匙 │1支 │
├──┼─────────┼───┤
│七 │員工打卡卡片 │1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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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監視器鏡頭 │4個 │
├──┼─────────┼───┤
│九 │電視機 │1台 │
├──┼─────────┼───┤
│十 │畫面分割器 │1台 │
├──┼─────────┼───┤
│十一│客戶消費明細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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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散發廣告路線統計表│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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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會議紀錄簿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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