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3,重訴,4,200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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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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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2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月25日予以延長羈押。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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