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3,附民,10,2005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5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92年度訴字第637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5條固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或於刑事訴訟判決後5 日內判決之,然此不過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判決逾5 日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原審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此為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 號判例可資參照,從而本院仍得就本案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汪淑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