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