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4,交易,25,200507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8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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