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4,交訴,27,2005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1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過失傷害、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