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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6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6 月19日以92年度訴字第462 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92年8 月29日確定在案。
乃於緩刑期內即93年9 月21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11月12日以93年度壢交簡字第1631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上開2 案判決書正本後,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62 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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