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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30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5歲
弄11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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