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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81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3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於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時,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勇
法 官 林 秋 宜
法 官 鄭 子 俊
本件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 敏 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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