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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6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4 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已經本院於94年7 月8 日以94年度易字第29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為確保本案將來之順利執行,著自94年7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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