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4歲
4號3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寶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