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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1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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