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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5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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