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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易字第6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283號),嗣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與廖汶炫(另案審結)2 人因其等所使用的自小客車電瓶沒電,遂臨時起意並共同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聯絡,於93年10月17日13時許,由乙○○持其所有足以攻擊人身,危害人生命、身體安全,在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的開口扳手1 支,在新竹縣竹東鎮○○里○○路○段221巷北二高路橋下,由乙○○持上開扳手著手竊取新成興企業社所有而由甲○○管有之車號7H-306號大貨車之電瓶,並由廖汶炫在現場擔任把風之行為,於乙○○正在拆卸固定電瓶之螺絲時,為甲○○從安裝在車上的監視器發覺後立即報警,並當場查獲2 人致未得逞電瓶(開口扳手業經乙○○丟棄遍尋不著而滅失)。
三、被告乙○○所有與廖汶炫共犯上開加重竊盜未遂犯行所用之開口扳手 1支,因犯後已丟棄滅失,業據被告乙○○供述詳細,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94年度偵字第4262號、第4263號、第4267號、第4535號、第5323號等卷之移送併辦意旨另認被告有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惟查,縱認被告確有附表編號1至編號7之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屬實,然被告自述本案竊盜犯行係臨時起意所為,是本案與上開併案部分顯無概括犯意聯絡,自不能成立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理附表編號1至編號7部分,應退請移送併辦機關另行處理。
五、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謝國聖
審判長法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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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犯罪地點│ 犯 罪 手 段 │被害人│所得財物│ 備 註 │
│號│時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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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年│新竹縣竹│被告至被害人家中│林春芳│安信信用│94年度偵字第53│
│ │11月│東鎮五豐│,趁其不備竊取被│ │卡股份有│23號 │
│ │11日│里2 鄰五│害人所有信用卡1 │ │限公司信│ │
│ │ │豐一路59│枚,並於93年11月│ │用卡1 枚│ │
│ │ │巷12號 │5 日協同邱美菁(│ │,並遭盜│ │
│ │ │ │另經不起訴處分)│ │刷金額共│ │
│ │ │ │偽造被害人署名,│ │19,430元│ │
│ │ │ │分別於欣紘有限公│ │。 │ │
│ │ │ │司(寶島鐘錶公司│ │ │ │
│ │ │ │)、金慶源珠寶銀│ │ │ │
│ │ │ │樓刷卡消費女用手│ │ │ │
│ │ │ │錶及金項鍊(已變│ │ │ │
│ │ │ │賣新臺幣【下同】│ │ │ │
│ │ │ │10,000元供己花用│ │ │ │
│ │ │ │)各1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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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年│新竹縣竹│以不詳方式破壞車│徐明志│支票 4紙│1.94年度偵字第│
│ │11月│北市成功│號 4091-FQ號自小│ │(臺灣省│ 4535號 │
│ │13日│六街255 │客車車門進入取走│ │合作金庫│2.扣案KK692257│
│ │18時│號 │置於車內之公事包│ │中壢支庫│ 4號支票1張(│
│ │許 │ │(內有文件及支票│ │,帳號為│ 已填妥日期、│
│ │ │ │4 紙)。嗣被告徐│ │:03316-│ 票據金額肆萬│
│ │ │ │國雄持被竊之KK69│ │9 號,支│ 元,並有加蓋│
│ │ │ │2257號支票於93年│ │票號碼:│ 被害人「徐明│
│ │ │ │11月中旬向不知情│ │KK692257│ 志」私章。 │
│ │ │ │之李銀龍兌換現金│ │2、KK692│ │
│ │ │ │,再由李銀龍於93│ │2573、KK│ │
│ │ │ │年12月3 日轉讓予│ │0000000 │ │
│ │ │ │不知情之彭彥婷後│ │、KK6922│ │
│ │ │ │,由彭彥婷持向金│ │57,均為│ │
│ │ │ │融機構提示而查獲│ │空白票據│ │
│ │ │ │ │ │,僅蓋有│ │
│ │ │ │ │ │「禁止背│ │
│ │ │ │ │ │書轉讓」│ │
│ │ │ │ │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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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年│新竹縣竹│以自備機車鑰匙撬│馮聖育│車牌號碼│93年度偵字第20│
│ │3 月│東鎮沿河│開車門後,又以該│ │JN-3462 │36號、第2467號│
│ │28日│街661 號│鑰匙啟動電門行竊│ │號白色三│ │
│ │6 時│前 │,得手後停放於新│ │陽喜美廠│ │
│ │許 │ │竹縣竹北市○○街│ │牌自小客│ │
│ │ │ │86巷旁停車場,以│ │車1部( │ │
│ │ │ │供己代步之用。嗣│ │車內之音│ │
│ │ │ │為警於94年4 月13│ │響、個人│ │
│ │ │ │日 0時30分許,在│ │文具用品│ │
│ │ │ │新竹縣竹東鎮長春│ │、天線均│ │
│ │ │ │路旭家名園三期大│ │已被拆卸│ │
│ │ │ │樓前逮捕,依其供│ │) │ │
│ │ │ │述而起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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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年│新竹縣湖│趁車號2412-HM 號│鄭卓玉│車號2412│93年度偵字第20│
│ │4月5│口鄉永順│自小客車熄火、鑰│美 │-HM 號棕│36號、第2467號│
│ │日10│街與永安│匙未拔起,且無人│ │色福特廠│ │
│ │時許│街口(檢│看守之際,以鑰匙│ │牌自小客│ │
│ │(檢│察官誤載│啟動電門行竊,得│ │車1 部(│ │
│ │察官│) │手後供己代步所用│ │內含:鄭│ │
│ │誤載│ │。另取得車內證件│ │君枚身分│ │
│ │) │ │供己所用。嗣於94│ │證、健保│ │
│ │ │ │年4月13日0時30分│ │卡各1枚 │ │
│ │ │ │許,在新竹縣竹東│ │,鄭家豪│ │
│ │ │ │鎮○○路旭家名園│ │身分證1 │ │
│ │ │ │三期大樓前為警方│ │枚、車號│ │
│ │ │ │查獲,並自其身上│ │JS3-672 │ │
│ │ │ │起出鄭君枚、鄭家│ │號重型機│ │
│ │ │ │豪等之證件 │ │車行照及│ │
│ │ │ │ │ │榮譽捐血│ │
│ │ │ │ │ │卡1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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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年│新竹縣新│趁車號 5435-HJ號│林保良│車牌號碼│1.93年度偵字第│
│ │4 月│豐鄉新興│自小客車未熄火、│ │5435-HJ │ 2036號、第24│
│ │12日│路147號 │且無人看守之際,│ │號銀色鈴│ 67號 │
│ │21時│(百事達│徒手竊取該車。得│ │木廠牌自│2.自曾文良處查│
│ │20分│影音出租│手後於94年4 月12│ │小客車1 │ 扣車鑰匙1 把│
│ │許(│公司)前│日22時許,在新竹│ │部(內有│ │
│ │檢察│(檢察官│縣竹東鎮竹東民眾│ │林保良所│ │
│ │官誤│誤載) │服務處對面之紐西│ │有之富邦│ │
│ │載)│ │蘭飲食店將車交予│ │銀行DHC │ │
│ │ │ │曾文良(另案偵查│ │信用卡、│ │
│ │ │ │中)代步使用。嗣│ │中國信託│ │
│ │ │ │於94年4月13日0時│ │銀行晶片│ │
│ │ │ │30分許,在新竹縣│ │提款卡,│ │
│ │ │ │竹東鎮○○路旭家│ │潘雅竹華│ │
│ │ │ │名園三期大樓前為│ │僑銀行信│ │
│ │ │ │警方查獲 │ │用卡,飲│ │
│ │ │ │ │ │料2 箱等│ │
│ │ │ │ │ │物)(檢│ │
│ │ │ │ │ │察官漏載│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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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年│桃園縣楊│持拾獲之鑰匙1 支│林紀煌│車號JK-8│1.93年度偵字第│
│ │4 月│梅鎮中山│撬開車門後,以該│ │677 號三│ 2036號、第24│
│ │29日│南路 │鑰匙啟動電門行竊│ │陽廠牌自│ 67號 │
│ │約6 │ │,得手後供己代步│ │小客車1 │2.查扣鑰匙1 支│
│ │時許│ │使用。嗣於新竹縣│ │部(車內│3.為警查獲時,│
│ │ │ │芎林鄉上山村光復│ │之音響及│ 車號 JK-8661│
│ │ │ │二街68號前空地為│ │音箱喇叭│ 號自小客車內│
│ │ │ │警查獲 │ │均已拆卸│ 尚有贓車紅色│
│ │ │ │ │ │變賣,得│ 拼裝輕型機車│
│ │ │ │ │ │款5,000 │ 1部 │
│ │ │ │ │ │元供己花│ │
│ │ │ │ │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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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年│新竹縣芎│不詳方式。嗣於新│彭玉梅│紅色拼裝│94年度偵字第29│
│ │4 月│林鄉石潭│竹縣芎林鄉上山村│ │機車1部 │15號 │
│ │30日│村131之1│光復二街68號前空│ │ │ │
│ │早上│號騎樓下│地為警查獲 │ │ │ │
│ │6 時│ │ │ │ │ │
│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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