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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7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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