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4,竹簡附民,9,200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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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竹簡附民字第九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書略稱:戴莛鈞係原告之夫,被告於婚姻期間與原告之夫發生妨害婚姻之情事,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婚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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