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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46號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男 53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合法傳喚均未能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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