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4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26歲
選任辯護人 苗繼業律師
被 告 甲○○ 男 30歲
選任辯護人 吳世敏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 ○、甲○○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2人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2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5月25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自民國94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