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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二號、第一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旭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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