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4,訴,400,200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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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0號
被 告 乙○○ 男 30歲
具 保 人 甲○○ 男 24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八千元後,由具保人甲○○在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繳納後,已經檢察官將被告釋回。

二、茲因檢察官於日前將被告提起公訴,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其未到庭,經命具保人甲○○帶同被告到庭,其亦稱已不知被告去向而無從帶其到庭(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再經命警拘提被告亦無著,而被告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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