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0歲
號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查詢表一件在卷可稽。
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