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4,訴,511,2005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27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