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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33歲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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