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4,訴,720,20060602,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訴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月15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2月15日及95年2月15日及4月15日各延長羈押1次,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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