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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發查毒偵字第34、35、36號),業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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