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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本院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出庭,具保人亦未為之,而被告目前又無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堪認具保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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