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4,訴,87,2005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7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男 36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0,000元,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丙○○逃匿,具保人乙○○經本院通知後亦未攜被告到庭,自應將該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鄭子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