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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7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男 36歲
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具 保 人 乙○○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0,000元,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丙○○逃匿,具保人乙○○經本院通知後亦未攜被告到庭,自應將該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鄭子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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