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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9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6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樁全業於民國96年11月14日死亡,此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謄本各乙紙附卷可稽。
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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