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4,賠,4,200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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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賠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本件冤獄賠償之聲請人。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

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

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又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甲○○並非冤獄賠償法第一條所定得請求國家賠償之受害人,爰依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予以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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