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4,重訴,13,2006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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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輔 佐 人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丙○○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嫌重大,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予以羈押,並先後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九十五年五月八日、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分別裁定自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再經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 銘 欽
法 官 楊 數 盈
法 官 林 惠 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陳 秀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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