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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0歲
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律師
范瑞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旭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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