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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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