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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訴字第九二七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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