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4,附民,46,2005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戊○○
丁○○
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十一號擄人勒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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