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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 5月31日死亡,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乙紙附卷可稽。
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楊數盈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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