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5,交聲再,1,2006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本院95年度交聲更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之,該辦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再審程序為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錯誤或有錯誤之虞時所設之救濟方法,故提起再審,應對確定「判決」為之,亦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642號裁定意旨及司法院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可參。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甲○○係對於本院95年度交聲更字第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所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得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惟所謂「準用」,應就其性質相類者而為準用,刑事訴訟法發現新證據,得以再審者,僅限於確定判決,而不及於確定之裁定,是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其裁定既已確定,自無法以發現新證據,聲請再審,是聲請人再審之聲請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鄭子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